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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工地实名制管理补充协议范本建筑施工工地实名制管理补充协议范本图片

  为了更好地落实国家《建筑施工工地实名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规范建筑施工工地实名制管理,保障建筑施工工地安全生产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协议。

  1.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建筑工地,无论建筑主体是属于国家、集体、私人或外资。

  2.建筑主体应当明确其所负责的建筑工地的实名制管理责任,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执行实名制管理。

  1.建筑主体应当在建筑工地聘用专职或 *** 实名制管理人员,负责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工作;

  2.实名制管理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掌握建筑工地实名制管理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3.建筑主体应当配备必要的管理工具和设备,以便实名制管理人员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

  1.建筑主体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对本工地下达的一切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颁发单位、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的单位的有关要求,通过实名制管理系统在施工前提交建筑施工工地人员的实名信息,包括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名称、号码、照片等信息,并在建筑施工工地内通过安装摄像头、识别设备等方式实时检测工作员进出情况;

  2.建筑主体应该依据实名制管理系统核发的实名凭证对建筑施工工地人员来管理,并负责实名凭证的发放、更新、冻结、注销等工作。

  1.建筑主体应当将实名制管理与安全生产相结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风险预警和应急管理机制;

  2.建筑主体在进行实名制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工地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切实保障建筑施工工地人员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

  1.建筑主体及实名制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全部规定,履行实名制管理责任;

  2.如实名制管理发生问题或者违反本协议规定导致建筑施工工地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建筑主体应当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本协议的履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法规的规定进行,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本补充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如双方需要变更或终止本协议,应当书面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经双方签字并注明日期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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