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经典判词:今天的施暴者明天有几率会成为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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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文明礼仪之邦,“与人为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今,文明、和谐、友善慢慢的变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之一。殴打他人的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背离,而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一种违法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殴打他人情节轻微的,将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制裁;情节较严重的,还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每位公民都应当文明守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殴打他人。

  谭新明认为事出有因,且打人事件发生在其下班之时,可以不受劳动合同的约束,其理由明显不能成立。一则,打人事件发生于公司的上班时间,地点在公司的内部,理应属于公司的管理范围,应当受到公司的制度约束;二则,如果人人都可以借故施暴,今天的实施暴者明天也可能成为受害者,一个单位乃至整个社会恐将陷入无序和混乱的状态。

  上诉人谭新明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建设机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机械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6民初4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新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建设机械公司向谭新明支付赔偿金128000元。事实和理由:一、谭新明对建设机械公司内部报刊中的规章制度不知情,建设机械公司也没有告知谭新明或进行相关培训;二、谭新明在下班后发生的行为,不应受劳动合同约束;三、谭新明与人抓扯的原因是建设机械公司无故克扣其400元工资。

  建设机械公司辩称,1、2016年8月22日上午9点30分,谭新明前往物流公司经理办公室殴打彭某,致彭某头面部皮肤软组织伤、右顶部头皮下局部密度增高。谭新明该行为已严重违反公司的《员工综合管理规定》,建设机械公司可以解除与谭新明的劳动合同;2、公司《员工综合管理规定》于2012年7月4日经公司第三届五次工会委员、职代会团(组)长联席会表决通过并公示,原文登载于公司的《建机报》上,同时在公示栏公示了《员工综合管理规定》并下发基层单位,出刊量每期:1000-1500份。

  建设机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建设机械公司解除与谭新明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不支付与谭新明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8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谭新明于1986年2月25日开始在四川建筑机械厂工作。2001年四川建筑机械厂改制成立了建设机械公司。谭新明从2001年8月8日开始与建设机械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为电焊工,从2012年8月8日开始,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6年8月22日上午,谭新明因对其领取的工资单上的工资金额有疑问,遂至物流公司经理办公室要求彭某经理予以解释,谭新明认为彭某作出的答复不合理,遂殴打了彭某,造成彭某头面部皮肤软组织伤,鼻子出血。谭新明、彭某在沙河源派出所调解下,由谭新明一次性赔偿彭某医疗费630元,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

  2016年8月31日,建设机械公司作出《关于解除谭新明劳动合同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上载明:“2016年8月22日上午9时30分左右,谭新明对7月份工资有质疑,到物流公司经理办公室质问彭某经理,彭某经理在给谭新明解释原因时,谭新明不听解释,并出拳殴打彭某,致使彭某鼻部受伤出血,送医治疗。由于谭新明因工资问题不按正常程序反映情况,解决问题,采取暴力手段在办公室场所殴打他人。谭新明的行为,已严重干扰了(集团)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给公司造成极坏的影响,并违反了(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根据《建设机械公司员工综合管理规定》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并征求公司工会意见,从即日起解除谭新明的劳动合同”。建设机械公司系通过建设机械公司工会同意后才作出前述决定。

  谭新明于2016年9月1日得知建设机械公司要解除谭新明的劳动合同,于2016年9月13日签收了前述通知。

  2016年9月19日,谭新明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为:1、建设机械公司支付2016年8月工资2000元;2、建设机械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28000元(2000元×32个月×2倍)。

  2017年5月19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建设机械公司在仲裁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谭新明赔偿金128000元;二、驳回谭新明的其他仲裁请求。建设机械公司对前述裁决结果不服,遂在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

  一审另查明,建设机械公司制定的《建设机械公司员工综合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载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解除其劳动合同:……十五、打架斗殴,或不服从管理,威胁侮辱他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扰乱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建设机械公司于2012年7月15在单位内部报刊《建机报》中公示了前述《建设机械公司员工综合管理规定》的内容。

  一审庭审中,建设机械公司认可谭新明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达到了2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建设机械公司解除与谭新明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因“不得在工作单位殴打他人”的工作纪律属劳动者应自觉遵守的一般性单位制度,即使在用人单位未书面要求劳动者遵守该单位制度的情形下,劳动者也应当遵守该单位制度。本案中谭新明在工作单位殴打同事,应属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制度,且建设机械公司经公示的规章制度也规定了在此情形下建设机械公司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故建设机械公司解除与谭新明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建设机械公司是否应向谭新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因建设机械公司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合法解除的与谭新明的劳动合同,故建设机械公司无需向谭新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建设机械公司不向谭新明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80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谭新明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二审中,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建设机械公司解除与谭新明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对此,本院评述如下。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文明礼仪之邦,“与人为善”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今,文明、和谐、友善已经成为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之一。殴打他人的行为不仅违背了社会公德,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严重背离,而且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一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殴打他人情节轻微的,将会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制裁;情节较严重的,还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每位公民都应当文明守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殴打他人。谭新明认为事出有因,且打人事件发生在其下班之时,可以不受劳动合同的约束,其理由明显不能成立。一则,打人事件发生于公司的上班时间,地点在公司的内部,理应属于公司的管理范围,应当受到公司的制度约束;二则,如果人人都可以借故施暴,今天的实施暴者明天也有几率会成为受害者,一个单位乃至整个社会恐将陷入无序和混乱的状态。

  建设机械公司将不得打架斗殴作为工作纪律,否则解除其劳动合同明确写入《建设机械公司员工综合管理规定》,既是对公司员工的基本要求,对公司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也契合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该项规定登载于公司的内部报刊《建机报》并予以公示,在公司范围内即具有公示效力,可以推定公司全体员工对该规定都应当知晓,谭新明也不能例外。因此,谭新明认为报纸没有做到人手一份,借故不知的理由不能成立。

  谭新明在工作单位殴打同事,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企业的规章制度的”,建设机械公司解除与谭新明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建设机械公司无需向谭新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谭新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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